广东卫生厅再次强调职业病诊治企业必须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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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3-17 06:35:28
广东省卫生厅再上“民声热线”回答听众提问并强调职业病诊治企业必须埋单
加工场内噪音刺耳、粉尘弥漫,电子场毒剂四溢而防护寥寥……据统计,广东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人数超过600万,但其防护水平和体检状况却不容乐观。30日,广东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黄小玲再次来到广东电台接听“民声热线”,与听众一起讨论职业病的防治。
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主动做职业病例行检查的比例不到10%。而热线现场,与职业病有关的投诉电话也是响个不停:“在工厂工作了几年,辞工后发现得了职业病,厂方该不该负责?”“一线工作人员都戴上了防护设施,我们这些在旁边记录的要不要戴?”……
黄小玲在解答听众疑问时强调,职业病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的重视不够,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是防治职业病的关键之一。黄小玲强调,企业必须履行对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按照法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按照出勤处理,工厂应该发给其工资。对于已经得病的工人,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得病的责任在于企业,那么企业必须承担治病费用,即使劳动者辞工了,企业也要承担责任。劳动者在职业病治疗期间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并按照得病前的标准领取工资和营养补贴。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
现场直击
一线记录员无防护面罩可戴
30日,广东省市卫监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白云区嘉禾街的合益鞋材厂对其职业病防护的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早在今年4月,卫监部门就曾对该鞋厂进行了一次检查,发现在一些有毒有害的岗位,不少工人没有佩戴防护面罩和耳塞。在昨天的检查中,执法人员“惊喜”地发现情况比上次好了不少,基本上所有在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工人都佩戴了防护面罩和耳塞。“面罩和耳塞是长期佩戴的”,“如果发现不戴,要罚款100元”。现场的一位领班这样告诉记者。
这是真的吗?
在随后的检查和采访中,“破绽”出现了。例如记者每次随机采访工人,都会有一个领班模样的人紧随身后,而工厂的相关负责人说“罚款金额是5元”,并不是“100元”。后来,记者瞅准个机会,偷偷问了两位工人。果然,其中一位工人说:“耳塞和面罩是今天才发的”,另一位也表示:“根本不知道有罚款这样的说法。”
另外,从现场的情况看,卫监部门提出,虽然几乎所有的有毒有害接触人员都进行了防护,但是区域防护没有做好。比如在涂胶车间,直接操作人员佩戴了防毒面罩,但是距离不到一米的记录人员却没有做任何防护。在厂方出示的工人体检报告中,也没有听力检查这一项,而该鞋厂部分车间的噪音分贝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
粉尘飞舞却无通风排尘设备
石艺加工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但工棚里却连最简单的排气设备都没有;作坊主自称早已“关门”,却还有工人在作业。昨日上午,广东省、惠州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民声热线”接到的群众投诉情况,联合惠州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组织执法队查处了惠州一家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石艺加工作坊。
这家名为龙德石艺加工厂的作坊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的居民住宅区中,三层高的楼房集住宿、仓储、加工于一体,是典型的违法“三合一”作坊。据执法人员介绍,该作坊以切割加工各种玉石为主,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此类作坊应该有专门的通风排尘设备,工人要佩戴防尘口罩并定期体检,同时应报卫生监督部门备案。
记者在楼下的加工工棚里看到,工棚里到处布满粉尘,几台滚珠机、切粒机也没有加水打磨防尘的装置,一旦开动就会产生大量粉尘;整个工棚没有任何的通风排尘设备,一走进工棚就可以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几名工人正在将一些原料装袋,他们也没有戴上防尘口罩之类的防护用具。在检查过程中,作坊主一直不肯露面,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其联系,作坊主声称自己的工厂早已“关门停业”,但工厂里仍有工人在加工玉石。
职业病赔偿新问题困扰受害者
确诊前及疑似病人的补偿办法尚无定论
职业病病人诉讼时效应从何时算起?
周某是深圳龙岗区某厂的女工。她在2004年2月感到手脚麻木、四肢乏力。她根本没想到这与工作有关,就请假回家自己治病,花费医疗费1200多元、交通费860元。后来,该厂发现陆续又有几个女工得了类似症状的病,周某于当年5月10日被送至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9月2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正已烷中毒。周某向厂方要求报销回家治病的医疗费、交通费和工资,以及住院伙食补助差额,但统统被对方拒绝。于是,她向仲裁委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前面三项,但不支持补伙食费差额。
当事双方都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但法院今年3月作出一审,维持了仲裁委关于周某回家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不支持补伙食费差额的裁决;另外,以其回家治疗期间工资过了仲裁时效为由,也不予支持。
律师和法官分析说,职业病与其他事故伤害不同,劳动者在被认定为疑似职业病入院前,由于患病的工人在发病开始时不知道是职业病,往往请假或辞职治病,自付了一定数量的医疗费,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求单位支付这笔费用呢?在《工伤保险条例》及若干问题意见中对此似乎比较模糊。
另外,职业病病人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周某在病中无法诉讼,而一审法院认为其要求回家治病的工资已过诉讼时效,这是值得商榷的。另外,她在不知道自己得职业病的情况下离厂,但后来被工厂接回治病是劳动关系的恢复,应当至医疗终结后自然终止。
疑似职业病病人该如何获得补偿?
张某于1998年进东莞某家具厂工作,从事送料及混杂工作,需要接触化学溶剂。2004年6月因白细胞减少、反复发热而停工回乡治疗。当年12月,张某入住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治疗,至2005年3月25日出院,因工厂为其买了医疗保险,自付药费3387.2元。由于病情没好转,张某于2005年5月入住省职防院,住院127天,但未能作出职业病的诊断结论。这期间,厂方为其报销了医疗费和伙食费,但从张某发病至出院共15个月13天,厂方没发工资。为此,张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诉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厂方补偿其疑似职业病住院7个半月的停薪留职工资及其伙食费差额、在东莞慢性病医院自付的医疗费用、7个多月的病假工资。
但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能被诊断为职业病,因而不能享受职业病病人工资待遇,应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形,只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因而,一审判决厂方向其支付6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和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与会的法律界人士提出:《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也有“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应急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的法律规定。张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15个月13天,法院只判决6个月医疗期的工资,而9个月13天存在劳动合同却没工资,厂方应该也就这一部分作出相应补偿。
另外,虽然疑似职业病未能诊断为职业病,但大多也因职业因素引起,只是达不到职业病规定的标准,如果不能在住院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有的因在工厂工作年限短,连医疗期工资都没有,如何维持基本生活?而且,张某在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疑似职业病病人就诊登记,后入住当地慢性病防治医院,应享受疑似职业病病人待遇。(徐林 黄键 林亚茗 沈馥媛)
(转载自《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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