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药致癌又防癌?“致癌”含义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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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30 08:54:07
从总体上来看,避孕药利多弊少,是相对安全的。但新的结论对有癌症家族史者、某些肝病患者等,的确有参考意义。
7月29日,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在发布的新闻中称:由来自8个国家的21名科学家组成的工作小组,在系统地分析了大量已发表的科学证据之后得出结论,由雌激素和孕激素组成的复方口服避孕药对人类具有致癌作用。
避孕药致癌又防癌
记者查阅了被媒体称为“致癌黑名单”的《对人类致癌性风险总评价表》。这份由国际癌症研究中心颁布的文件,把有关的化学物质和环境因素,按照致癌风险由高到低的顺序分成四个等级。到目前为止,在列入风险最高的第1类致癌物中,共包括95种化学物质和环境因素,复方口服避孕药就名列其中。
该中心解释说,正在服用和近期服用过复方口服避孕药的女性,其子宫颈癌(而不是国内媒体所称的“子宫癌”)和乳腺癌的患病风险有轻度增加。
但另一方面,长期服用避孕药又能稳定地降低子宫内膜癌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指出,由于避孕药既能导致发生某些癌症的风险增加,又能防止另一些癌症的发生,所以它对公众健康的最终风险如何,还有待进行更加严密的分析来加以证实。
记者在观察中发现,口服避孕药被列入第1类致癌物的时间是在1999年,那么,为何最近它才被宣布为致癌物呢?
“复方口服避孕药的确早在1999年就被列入第1类致癌物,这是因为当时它被认定能够增加肝癌发生的风险。而此次重新评估的结果表明,除了肝癌之外,避孕药致癌的种类有所增多,为此我们重新宣布了它的致癌性。”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公共关系部主任尼古拉斯?高丁博士回答本刊说。
尼古拉斯?高丁介绍,根据此次专家小组的研究结果,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同时把治疗更年期综合征的“雌激素加孕激素替代疗法”,由原来“可能对人类致癌”的第2类致癌物,升级为“对人类致癌”的第1类致癌物而“单纯的雌激素替代疗法”早在1999年就已被列入第1类致癌物。
“每一位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女性,都应当向医生进行咨询,以弄清此类药物的风险和利益,尤其要把个人的身体情况,以及家族中患癌症和其他相关疾病的病史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尼古拉斯?高丁强调。
利多弊少的避孕药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陈纪纲教授,早在10年前就研究和翻译过《对人类致癌性风险总评价表》。据他介绍,国际癌症研究中心是世界上权威的致癌物评定机构,它把全世界各种零散的研究结果进行综合、归纳和分析后,不定期地公布致癌物质的名单。同时,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己的致癌物质管理标准时,一般会把《对人类致癌性风险总评价表》作为研究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陈纪纲认为,从预防医学的角度来看,应当充分重视有关避孕药致癌的研究结果。
“避孕药和肿瘤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为人们所关注的,此次报道并没有提供新的资料,所以不必大肆宣传其致癌性,以免影响避孕药的使用。”原中华医学会计划生育分会主任委员乌毓明教授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却指出,“只要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选择标准,复方短效避孕药仍是一种高效、安全的避孕措施,特别适用于尚未生育的妇女。”
乌毓明进一步解释说:“口服短效避孕药是比较安全的,而长效避孕药因其中所含雌激素量大,比较容易致癌,所以逐渐被淘汰。”
吴熙瑞教授,曾经担任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规划署主管避孕药工作的官员,他在接受本刊采访时指出,“肿瘤专家对避孕药做出的结论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口服避孕药作为一种重要的计划生育手段,需要对它的利弊进行综合评价和认识。目前,国内外权威的生殖医学学术机构普遍认为,从总体上来看,避孕药利多弊少,是相对安全的。”
吴熙瑞指出,医生应该提高认识,加强对口服避孕药的医疗指导,对服用者要做到因人而异,比如对有癌症家族史者、某些肝病患者等应当尽量不用。
“重要的是要提高医疗咨询的水平,应当把避孕药的副作用交待清楚,不要隐瞒,要让病人有足够的知情选择权。”吴说。
据报道,对于“避孕药可能致癌”的问题,中国药监部门仍在研究之中,目前还没有定论。
乌毓明对本刊记者表示,她已经向国家计生委提出建议,希望召开一次有关避孕药致癌问题的座谈会,以使各方面能够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
该如何理解“致癌”含义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副理事长、第三军医大学预防医学院教授曹佳提醒人们,在科学发展现有的条件下,评价化合物致癌性的方法和标准还有很多局限性,所以不能笼统地理解“致癌”的含义,也不要对“致癌”的问题反应过度。
他举例说,有些物质致癌性的确定来自动物试验的结果,但是致癌的动物模型是在短时间、高剂量的情况下产生的。而现实生活中,人往往是在长期、低剂量的情况下接触可疑的致癌物质,而且人和实验动物还存在着种属的差异,所以,这种结果在被推论到人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大的偏差,对人的指导意义就比较有限。
在《对人类致癌性风险总评价表》中,人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曾经在国内受到强烈关注的特富龙和苏丹红,仅被列为“对人类的致癌性尚无法分类”的第3类致癌物。
但他评价此次避孕药致癌的结论,是建立在大量的流行病学资料基础上,“所以这样的结论很客观,很权威,因而非常有意义。”
“实际上,癌症发生机理的许多环节目前还没有搞清楚。”曹佳说,“了解这一点,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在致癌的问题上,有时候会出现相互矛盾的说法,有些问题,甚至权威的专家也难以给出确切的解释。”
曹佳进一步解释说,所谓致癌的风险是对整个人群来说的,实际上就每个人而言,是否容易得癌症,还存在着个体差异的问题在目前条件下,医学还难以判断个体对某个癌症是否有“易感性”。
“所以,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专家、医生和有关机构有义务向社会告知各种化学物质的致癌风险;而人们也应该有能力更准确地理解这种告知,学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权衡利弊,做出选择。”曹佳说,“有些抗癌药物本身就有致癌的风险,但是为了解决主要矛盾,病人也只好选择它。”(作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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