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少减35斤怒诉美体公司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4-02-02 16:23:30
射洪一妇女减肥不成打官司法院判被告美体公司返还其减肥费用2250元
一肥胖妇女为了使自己的身材迅速恢复健美,减少因肥胖造成的不便和痛苦,花费数千元在一家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减肥,因未达到减肥目的,一怒之下打起减肥官司。日前,射洪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因减肥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休 闲居 编 辑
签约一个月内减肥45斤
2003年9月13日,体重87公斤的中年妇女尧得芬(化名),看到射洪某某美体有限公司(下称美体公司)散发的“神奇妙美”减肥广告宣传单后,找上门去,与美体公司专业减肥俱乐部签订了减肥协议,双方约定:在30天内减少体重22.5公斤。顾客到期未达到标准,少一斤退100元钱。协议签订当天,尧女士便开始接受减肥服务。第三天,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由尧女士支付减肥费用2580元,美体公司减肥俱乐部再次承诺在30天内为尧女士减肥22.5公斤,并保证不反弹。其间,尧女士连续到减肥俱乐部接受减肥服务。
起诉少减35斤退我3500元
减肥期满后,尧女士测量体重仅减少了5公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3年12月9日,尧女士把美体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缺少相应药物致使减肥未达到预约重量的违约金3500元,并返还预支的服务费2580元。被告美体公司辩称:原告之所以未达到预计体重,是由于原告减肥时间不足,并在接受服务前服用其他药物,影响了减肥效果。
一审被告返还2250元服务费
法庭审理查明,在被告所作的减肥顾客登记表上,只有9月13日至22日的尧女士13次减肥记录。尧女士尚有部分时间的减肥情况未予记载。此外被告因缺乏相关减肥药品,而用1号药代替4号药使用。在双方约定的减肥期满后,被告没有对尧女士的体重进行测量。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也没有出现违反被告制定的减肥方案的行为。而被告却因自身的原因未按时提供减肥所需的相关药物,致原告未能如愿达到减肥目的,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双方在约定的减肥期满后,未对减肥效果的具体情况进行当面测定,造成原告减肥30天后的实际体重不明确,被告无法依约退款,对此,双方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在双方所签协议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条款,故原告提出的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月下旬,射洪县法院作出了由被告美体公司返还原告尧女士2250元服务费,诉讼费500元由原告付150元、被告支付350元的一审判决。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