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两对半检查 两种不同的声音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5-07-15 13:51:39
国家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公布以后,体检门槛有望降低,这对全社会来说是一件很高兴的事,但是针对里面提到的是否要检查乙肝两对半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把各自观点收录如下,希望广大网友对乙肝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乙肝带菌但肝功能正常者定为合格,这对消除“歧视”,维护乙肝病毒健康带菌者的平等工作权有着积极作用。但对于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而只查肝功能的建议(《南方都市报》8月5日),笔者不敢苟同。
从医学上来说,乙肝两对半属于病原性检查,而肝功能属于功能性检查,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 休 闲居编 辑
就乙肝两对半而言,有全阴、单纯表面抗体阳性(此两者为健康人群)、单纯表面抗体阳性(健康带菌者)、小三阳、大三阳等结果。其中,大三阳具有传染性,小三阳传染性较低,健康带菌者不具传染性。
肝功能最主要的指标是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前者的升高程度表示肝炎病变的活动程度,后者则表示肝细胞的破坏程度。
但是,乙肝两对半与肝功能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大三阳者不一定肝功能就异常,而肝功能异常者也未必是肝炎病人(药物、剧烈运动等都可以导致单项转氨酶升高),这样的情况在临床上司空见惯。
如果禁止乙肝两对半而只查肝功能,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肝功能正常但却具有传染性的大三阳患者被判为合格,二是部分单项转氨酶升高的健康者被判为不合格。这两者的危害,都是不小的。我们不能为了避免一个错误,就去犯另外一个错误。
为了消除乙肝歧视,我们应该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要知道,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宣传,让包括乙肝感染者在内的民众明白何种情况是不传染的、何种情况是传染的、如何防止传染他人和被他人传染,才是对乙肝感染者和社会负责任的做法。
对于乙肝感染者来说,隐匿只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健康状况一辈子不被他人知晓,一旦无意中泄露,对其本人来说,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朝夕相处的朋友在被欺骗的愤懑之下离去,多年苦心经营的社会关系网荡然无存,这里面,也关系到一个诚信问题。
新京报》发表《不能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同样作为临床传染科医生,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按照权威表述,乙肝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其传染途径是很有限的,即母婴、性接触、体液或血液接触。
一般工作场所不可能具备这些途径。对万一可能的传染威胁,最佳解决方法是提倡普及注射疫苗。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说明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不应视为传染病人。
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在目前愈演愈烈的乙肝歧视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惟一不足的恰恰是仍然需要检测两对半。从临床角度看大、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皆可视为临床治愈而不需要服药治疗。在目前尚没有有效药物清除病毒的情况下,作为非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入职检查两对半,又无法给携带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这必将导致歧视产生。因此产生的大量的排斥和歧视事件,将这部分携带者推到了正常社会的边缘。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转入地下,逃避体检或找人代替。这种现象对医疗机构对此类病人的跟踪随访以及类似传染病的管理控制造成了极大困难。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困难,必须从制度上保证这些人主动配合医疗机构的跟踪掌握。因此,从根本上应该保护这些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就业权,同时严密保护病人的隐私,让他们有稳定的经济保证来支持、配合医疗机构工作非常重要。只有首先保证了携带者的权利,才能要求其履行必要的社会义务。如欧盟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只要求入职者如实报告其病史和健康状况,前提是其健康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病人不会担心因此泄露或被雇主辞退。
近年来,发达国家所提倡的医疗模式已由过去的单纯疾病的观点,转变为疾病-社会和人的观点,对艾滋病、乙肝这样的疾病应更多的从社会学而不是单纯生物学角度出发解决问题。我国个别单位通过体检筛选员工以保证其小环境“安全”,这种做法是不妥的。非医疗机构非特殊需要的行业,完全没必要检查“两对半”。对于单项转氨酶升高的现象,恰恰反证了体检制度的不合理。以体检者当时的身体状况来决定其赖以谋生的工作问题,不仅是短视的也是不人道的。就现行制度而言,既然要求入职者体检,也应允许有异议者有复查的权利。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