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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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02 01:40: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已经局领导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系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0]4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