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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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12 12:5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安排,现将我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和此条件,认真做好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的筛选及推荐工作。请将推荐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联系人:市场监督司药品经营监督处王志萍
联系电话:68313344—1212
附件: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审查推荐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五月六日
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
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件,企业实施GSP取得明显的成效,具有质量体系保证的能力。
二、企业配有执业药师,每个门店须配有2名以上药师(含药师、中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药品品种达到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中的90%以上,并有一定的储备量。
四、具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五、总部(或配送中心)与分支机构或各门店之间的药品流转及财务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控制。
六、药品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跨省连锁的销售额占有较大的比例。
七、具有24小时内为门店配送药品的能力。
八、具有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九、跨省连锁试点企业的总部,配送中心等部门的质量管理人员、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中型企业标准。
附件
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
审查推荐表
申请单位:
审查推荐单位:
年 月 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填报说明
一、此表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报。
二、上报此表时,对如下材料审查后一并上报。
(一)企业申请试点企业的报告。
(二)试点企业经营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
(三)有效部门对试点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四)执业药师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未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区、市)卫生厅(局)及医药管理部门均需在此表最后一栏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并盖章。
试点企业 | | 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执业药师 人 数 | | 专业技术 人员数 | |
企业实施GSP情况: |
企业总部与门店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情况 |
企业总部与门店(或分支机构)之间财务核算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情况 |
企业总部与门店(或分支机构)之间药品流转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情况 |
已在哪些省(区、市)设分部、配送中心、门店?门店数量?1999年销售额? |
计划在哪些省(区、市)设分部、配送中心、门店?设门店数量? |
24小时内为门店配送药品的能力? |
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
企业近两年(1998年至今)有无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 |
企业(包括门店或分支机构)1998年以来有无经营过假劣药品? |
审 查 组 人 员 签 名 |
成员所在单位 | 姓名(签字) | 职务 |
| 组长: | |
| 组员: | |
| 组员: | |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推荐意见: 审查推荐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