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药业将与黄浦支行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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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5-14 19:24:19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发出的有关《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起诉状》称:2005年1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原告,下称:黄浦支行)与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下称:新生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浦支行向新生力发放贷款人民币5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年利率为6.696%,按季结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公司(第二被告)与黄浦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向黄浦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浦支行于2005年1月17日依照合同约定向新生力发放了该笔贷款。借款到期后,新生力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经催告,仍未归还。公司经黄浦支行催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据此,黄浦支行于2006年2月22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新生力归还借款人民币525万元。
2、判令新生力归还期内利息人民币26365.50元、逾期利息51523.71元(暂计至2006年2月20日),以及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新生力及公司曾就上述到期借款续借和续保事项与农行进行沟通,银行坚持要求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后方可放贷。由于公司股东大会要在3月31日召开,从而导致借款发生逾期,银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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