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器官捐赠程序难操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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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21:48:17
――“好的器官”无法及时合法取出
据了解,器官移植对器官的要求很高:眼角膜必须在死亡后数小时之内取出;其他器官如心、肝、肾等,更要在死者脑死亡、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提取。休 闲 居 编 辑
然而,捐献者填了表格后,就和医院失去了联系。他们分散在各地,如果是突发事件身亡,医生往往来不及了解他们是否有过捐赠申请;也有的自己填了表格,死后家属却反悔了。
但重要的是,如果是自然衰老死亡,八九十岁的,器官已老化,基本不能再用;五六十岁的,使用局限很大,只能捐给同龄人:对于自然死亡的捐赠者,要等上几十年,往往远水解不了近渴。
――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
在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等突发事故。比如,每个美国公民去考驾照时,都会被问到:是否愿意捐赠器官?如果愿意,想捐哪个还是全捐?本人的回答将印在驾照背面,一旦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医生可以根据本人遗愿,快速提取器官,用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
对此,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城市有了零星的类似规定,如《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保留骨灰。
姚克设想,对杭州而言,主要是应考虑在法律授权的医院,发给每个入院病人一张表格,愿意捐赠的就登记在册,一旦死亡医院可以立即实行器官移植。
――设计实用的捐赠程序
器官移植手术供体的极端匮乏,专家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首要是宣传科学,消除死后有灵魂的迷信思想。
另外,器官捐献者的意愿,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江苏省人民医院眼科主任洪朝阳建议,法律可以规定,死者生前表达过捐赠意愿的,家属不得干预医院取得器官;无人认领尸体,可用于医学科学等。
第三,具体的器官捐赠程序,可以借鉴国外的实用设计。
比如,国外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有了权威和明确的立法。如前苏联1937年立法规定:不用死者家属同意,就可提取遗体的眼球;英国国会1952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只要死者或家属事前不反对,医生就可以提取器官;法国1947年通过相似法律。
――专家指出:脑死亡立法迫在眉睫
专家介绍,器官捐献、移植迟迟无法出台立法,关键是牵涉到一个死亡标准的问题。
目前医学界有两种死亡标准:心跳呼吸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脑死亡时间通常早于心跳、呼吸死亡时间,因此能及时得到可以利用的器官,如肾、心脏、肝、肺等。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率先公布脑死亡标准,确定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是死人,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1983年美国通过脑死亡法令,随后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跟进。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都已实行该法令。
据了解,《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经拟订,正在征求各界意见,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订之中。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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