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是精神病的“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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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6 08:03:53
毫不矫情,读完《新文化报》上这两则消息时,我已泪眼婆娑:
长春市珲春街马路边的一根电线杆上,拴着一根粗重的铁链,另一端锁住一男子的脚踝,旁边有一堆被男子撕烂的衣服。据了解,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平日见人打人,见车砸车,留在家里就撕被褥、拆墙,他那靠拾荒为生的老母亲无奈之下,只能忍痛将疯儿锁在马路边的电线杆上,老母亲前不久欲喝鼠药自杀,后被邻居给救了……(4月12日《新文化报》)休 闲 居编 辑
家住磐石市松山镇爱耕村大色力河社的张星华今年38岁,26年前因受惊吓得了精神病,花尽了家里的积蓄也没能治好。张星华不断在村里闯祸,有时上山几天都不回家,父亲无奈只好在6年前用锁链将他锁起来。张大爷含泪对记者说:“我最大的心愿就是把他治好,要不我走了,谁来管他啊!”(4月5日《新文化报》)
不幸的精神病患者,又拖累了苦命父母,都泡在生活的苦水里挣扎,我们不禁要问:谁来救救他们啊!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三种情形:首先是家庭成员和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其次是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第三是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精神病人是由家庭看管和医疗。由于精神障碍不同于一般的身体残疾,其病因的复杂,康复护理的专业性,长期用药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困境,不少精神病患者难以得到有效的监控,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患者往往被称为“疯子”而遭到遗弃,给社会产生了安全隐患,象上文中将“疯子”锁住已经算是“尽责”的了。
家庭看管和医疗不能到位,单位因监护责任不清和经济原因推诿问题,而精神病人的失救和失控又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沉重的现实要求政府担当起防治精神病的责任。参照国外通行办法,我国在北京率先建立了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医疗保健网,但因为经费不足和精神卫生工作者队伍的不稳定,所开展的工作也不尽如人意。纯公益性质的防治方式不能解决精神病这个“社会难症”,必须落实政府责任,用财政提供防治经费,以政府行为规划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这是社会的呼声,唯此再无从根本上防治精神病的良策。
政府已经把“非典”、艾滋病列为政府救助病症,精神病作为根深蒂固、害人弥深的社会特殊疑难杂症,政府仍应做“主治医师”,使这个困扰家庭、社会的病症得到有控的防治。去年年底,南京市区县率先为精神病人免费治疗、送药,迈出了政府护佑精神病人的第一步,他们的工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肯定,更需要其他地区的响应,以此推动精神病防治工作成为国家行为,让所有的精神病人都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让所有的正常人都过上安定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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