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满夫妻生活咬坏丈夫“命根”法院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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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2-24 10:26:00
一起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妻子咬坏丈夫“命根”的离婚案,近日在福建省连城县法院宣判,法院在判决准许原告江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的同时,并由被告廖某给予原告江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廖某是长汀县河田镇人,1995年嫁给连城县文亨乡的原告江某为妻。婚后生育二女,由于生女未生男,双方相互埋怨,夫妻关系不融洽。廖某在性生活不满时,就抓捏江某的身体。2004年12月12日晚,双方在房事时廖某对江某不满,便咬坏江某龟头,然后逃回娘家。原告江某当即被送往连城县医疗治疗,花去医疗费293.7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2005年2月26日原告江某一纸诉状把被告廖某告上法庭。休 闲 居 编 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对江某的身体要害部位实施伤害,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江某诉请离婚应予准许。
法院还同时宣判,被告的行为明显有过错,依法应给予原告赔偿,但考虑到被告是农民,无固定收入,结合当地实际,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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