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如何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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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23 21:48:21
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如何还贷赵颖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义贷款买房。如果双方顺利走入婚姻的殿堂,一切自不用说。但也有中途分手的情形,双方不再愿意共购一房,对这种情况,双方
又该怎么办呢?小丽和她的男友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小丽和男朋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双方各占产权50%的比例。首付款10万元人民币是男方付的,两人又共同向银行贷了款。入住后,贷款还了七个月,两个人都是各掏了一半。后来两人分手,男方不再想和小丽共同买下这所房子,可贷款合同上有他的名字,他还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小丽虽愿意独自买下这处房子,可房产证已写上男方的名字,小丽担心自己独自还了贷款,却不能独立拥有产权。
双方本想办个过户,将房产证只写成小丽的名字,但到房管局咨询后,得知因房子是贷款买的,不能变更产权证上的名字,除非全部还清贷款。两人又咨询银行,希望银行同意男方退出贷款,但银行又不同意。
考虑到贷款期限长达30年,如果等还清贷款才能变更成小丽一人的名字,到时恐怕男方到哪里去了都找不到了。而男方已不打算再还贷,全由小丽一个人还贷,最后还落个只占产权的50%,小丽又不能平衡,两个人只好求助于公证处。
在公证员的帮助下,两个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男方将属于自己的50%的产权份额以10万元人民币(首付款)的价格转让给小丽,男方不再承担今后的还贷义务,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男方需及时与女方办理房屋登记及过户手续。本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如果小丽今后不能独立还贷,男方需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但小丽需在还清男方所支付的还贷款项后,方有权要求男方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丽名下时,小丽获得房屋的完整产权。
这是公证员针对两人所购房屋已为现房,且产权登记证书已下发的情况,为两人提供的法律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房屋登记之日为准。小丽和她的男友已取得产权证,且已入住,小丽和男友已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所以作为产权按份共有的男友,可以转让属于他自己的份额。但是,小丽和男友仍然对银行负有还贷义务。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但债务的转移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的贷款银行不同意男方退出贷款合同,所以在对银行的债务上,男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既非配偶关系,又已分手,若要双方在长达30年的贷款期限内共同承担还贷义务,对任何一方已然不可能。如果没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很可能使双方都拒绝还贷,进而直接导致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因此,在不危及银行利益的前提下,由双方自己签订一个内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唯一可行的办法。这个协议既解决了分手的男女双方由谁还贷,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又不因此而产生对抗债权人银行的效力,只是双方的一个内部约定,一旦女方不能还贷,男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而如果女方能按期或提前还清贷款,则男方需与女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正是由于这个协议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效力只及于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此,由公证处介入,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和约定予以证明,不仅便于化解隐藏的纠纷,而且有助于协助男女双方符合法律又便于实践操作的协议,解决了买房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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