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药品以“疗程”卖药这个说法科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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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0-03 13:50:31
>>>>>>>>提问在医院一般给三天药,最多给十四天的药,为什么报刊或电视(台)广告节目中都说按疗程服药
>>>>>>>>休闲养生网回答: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一般疾病如果用药三到七天还不见明显好转,那就说明用药不对症或病症已经发生改变(没吃对药)。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按疗程服药是对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药都得“按疗程”服用!
其次,发布药品广告是需要批准的,在广告发布时须标注广告批准号。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是非法的,它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广告词就更不能相信啦!
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参考资料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休 闲 居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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